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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9-27 10:13:40    文字:【】【】【

关于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203号)

2018-09-26 14:08:00      来源: 吉林省物价局     责任编辑: 物价局价格一处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任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48号),在清理不合理收费的基础上,规范我省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以打通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最后一公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行为

   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向电力用户收取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规范全省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范围: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国有重点林区、矿务局等转供电环节。

 (一)规范全省转供电主体用电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按我局公布的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线变损耗、峰谷差等与目录销售电价的价差,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的方式收费。

 (二)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10月1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三)各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供相关部门检查和用户监督。

 (四)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用户用电费用、共用设施用电费用、线变损耗、峰谷差等总费用不得超过转供电主体缴纳的总电费。

 (五)对居民合表用户,物业公司或开发商须按我省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线变损耗,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另行协商解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供电公司加大力度摸清本地转供电环节加价情况,确保掌握本地所有转供电项目情况、加价水平和加价方式,通过召开主要转供电主体电价宣讲会或提醒告诫会、发布新闻稿、答记者问、电网公司营业厅公示等多种途径,将国家和我省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要求通知到所有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户,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按照今年以来印发的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相关规定,自10月1日起开展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于10月底前变更收费方式,明确收费合同,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三)强化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要畅通价格投诉信访渠道,相关企业及个人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95598、网上投诉等渠道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于11月1日起开展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专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电网收取违规的垄断性服务收费,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9月25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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